學妹:「小明學長,我們來猜謎好不好?」
小明:「好呀,我喜歡動腦筋。」
學妹:「從前有一對夫妻,男的叫『我不喜歡你』,女的叫『我喜歡你』。後來男的死了,剩下女的叫什麼?」
小明:「寡婦?」
今天來講一下配偶的遺產繼承問題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這個並不是可以一路分到第四順位的意思,而是要前順位的人都不在了,才由該順位的人繼承的意思
#配偶是一個特別的存在,不管血親輪到第幾順位,他/她都可以下去分(不一定是平分)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要提醒的是,很多人會漏算,配偶可以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分完了剩下的財產才算遺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至於如何算剩餘財產和遺產,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這邊就先忽略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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