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是未婚夫妻你情我願,而且是為了維繫婚後家庭幸福和諧在婚前協議的約定,其實法院的態度是不會做太多干涉。
因此,除了可以事先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外,即使約定家事都由其中一方負責、家中花費(家庭生活費用)都由其中一方負擔、其中一方要按月給付2萬元零用錢(自由處分金)這些約定,基本上都是有效的約定。
然而,如果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離婚相關事項,就會挑動法院的敏感神經。
早期法院見解認為(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參照),如果利用婚前協議預立離婚協議,相當於期待離婚,有違反公序良俗之嫌,因此這些關於離婚的約定是無效的。
雷丘律師認為,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用「公序良俗」的觀念來概括處理所有的婚前協議,應該要個案判斷。
所以,如果訂婚前協議的目的就是為了利用婚姻這種身分關係來達成財產轉移的目的,像花花和美美這樣抱著「離婚就是賺到」的心態來利用婚姻關係,就會產生道德風險的問題,這樣這個約定當然是無效的。
反之,如果只是為了保證婚姻中雙方的忠誠而約定違約金,而並不是以離婚為目的,法院就沒必要干涉。
況且,有關離婚後子女親權、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等權利都是離婚之後才會發生,不能事先約定,如果事先約定、豈不是剝奪其中一方之權利,創造他方不在乎對方的有利動機,這樣當然不利於婚姻維持呀!
因此關於離婚的種種細項,雷丘律師建議最好還是不要在婚前協議中約定。
#最後還是要說不管婚前協議和離婚協議都請諮詢專業律師
#今天是清新自然健康正直的法律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