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呢,基本上已經回答到爛了,所以藉這次機會統一回一下好了。
我們先來看法條。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師爺翻譯:損害賠償可以分為「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侵害他人的財產權,要賠償財產上損害,這個大家很容易理解,一般大家說的「損害賠償」就是指這塊。然而依照上面的規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吧啦吧啦這些「非財產」的權利,還得要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才對,為了和「損害賠償」區別,我們叫它「慰撫金」。
什麼?太難記了?那我們用一句話來當懶人包。
「人格權受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比如一個人出車禍被車撞,進了醫院住院,又看了好幾次門診,後來康復了。這段期間住院和看醫生都是要錢的,這些金錢損失就是財產上損害。可是然後呢?他的身體受損害,在痊癒過程中所受到的這些疼痛,難道就算了嗎?當然不是,為了彌補這些無法量化的精神上所受到的痛苦,依照前面法律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而這樣的「相當金額」在法律上就稱為「慰撫金」。
什麼?他沒去看精神科,也有精神慰撫金?
各位看官啊,雷丘律師從頭到尾說的都是「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可不是「得精神疾病」受到的痛苦啊!再講清楚一點,既然這個慰撫金要彌補的是他受傷而來的痛苦,所以應該要評估的是傷勢的嚴重程度才對,哪有必須嚴重到等得了精神疾病才有「精神」慰撫金這種道理。再說了,怎麼可能要求每個車禍受傷的人都得精神疾病呢!這樣可以理解嗎?
下一個日經問題是,精神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
我們也用一句話來當懶人包。
「法律如果是數學就好了。
目前法院實務上,慰撫金之多寡,要看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情形」來決定的。用最簡單的話來講,你開車撞到金城武,和撞到雷丘律師,就算他們受傷程度一樣,帥度也差不多,也不可能賠一樣的錢啊!
所以不要再相信網路上流傳的什麼「法院認證價目表」了,那些都不是在相同的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的客觀條件下做出來的,更何況還有個案的「其他情形」沒有考量進去,會準才有鬼。
退一萬步退到太平洋上言,就算法律真的是數學,它也不會是1+1=2那麼簡單的問題,隨便丟兩個條件就可以算出結果,至少也會是拉格朗日插值法等級的問題。拜託別再相信獅子的鬃毛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