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反正離婚率那麼高,我也見怪不怪了。

更何況我是專門在賣離婚送車禍的,怨偶根本就是我的衣食父母乾爹乾媽。

但是怨偶身分歸怨偶身分,父母身分歸父母身分,我實在不能接受會把小孩工具化的父母。

民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雖然說父母的懲戒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還是加了一個「必要範圍」的限制,例如,適度體罰可以,但把小孩子弄傷是絕對不行的。然後新的趨勢是照顧小孩要兼顧他們的身心健康,管教是照顧的一環,所以也不是不體罰乾脆用辱罵就可以。

BUT!這個「必要範圍」卻是法無明文的,因此就給了很多怨偶利用小孩當工具弄對方的機會。

我遇過的誇張例子:

對方罵小孩就幫小孩通報家暴;

分居中的對方送小孩回來晚一點離開就告侵入住居罪;

對方帶小孩回娘家就告準略誘罪。

然後再拿著這些事由當作離婚或是爭親權的籌碼。

這些動作到底是為了小孩好還是自己好,只有天知地知獨眼龍知。我只知道幼兒時期被忽略感受而工具化的經驗,會反映在青少年時期對環境的認知。

我們是不是在身為父母照顧、管教、懲戒未成年子女的同時,又同時幫台灣形塑了未來的8+9,這實在是很值得每個父母想一想的事情。

我只能說,每個人都是當了父母才學習怎麼當父母,即使是再高的社經地位,也有自己人生的課業要學習,而不能「理所當然」。

¥要問車在哪裡的人麻煩自己「社經」念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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