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除了像孫權有個好爸爸的人之外,大多數人都有租屋的經驗。那麼在承租期間,如果房子需要修繕的話,究竟應該房東修還是自己修呢?
其實民法裡就有規定。根據民法第 429 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也就是說,除非租賃契約有特別約定,不然修繕就應該是房東要負責。而且如果房東不肯修,承租人甚至可以定一個期限請房東修,不然是可以自行修繕後從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的。
然而,問題就出在這個「契約另有訂定」,的確有可能會讓修繕責任轉移到承租人身上。所幸依照內政部109年訂定的最新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書店/便利商店賣的租賃契約書比較新的就是依照這個範本)中第八條,規定住宅及其附屬設備損壞時,還是由出租人也就是房東負責(除非損壞原因可歸責承租人也就是房客)。因此,如果雙方簽訂的是內政部公版的租賃契約,修繕責任還是在房東身上。
總而言之,這個鐵門那麼大,看畫面就知道不可能是可以任意移除的,當然是屬於附屬設備!既然無法證明損壞原因在房客,房東又怎麼可以叫房客出錢修呢?這一局我挺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