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現代人工作壓力大,性生活不美滿、長期沒有性生活甚至不能人道,都是夫妻常見的問題。

然而,這些都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

但是如果情節重大,的確已經影響到連一般人都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還是可以當作同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

然而王董的情況,比較適合用同條第1項第2款王董夫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但是要注意王董必須舉證具體外遇事實,不然還是可能被法院駁回的。

¥這麼短三秒鐘你各位總看得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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