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停車場的側門,因為開得太大導致汽車可以通過,但是又因為是巷道無法封閉,所以只好貼告示請大家付費走閘門。

如果真的有人開車從這個巷道進來,然後也真的停在停車格內,再從這個巷道離開,停車場損失了停車費的利益,的確外觀上很像「詐欺得利罪」。

問題是,詐欺得利罪的要件:(1)有不法得利的意圖;(2)施用詐術,(3)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4)因而獲得利益。

其中在施用詐術和使他人陷於錯誤是有疑義的。開車從巷道進出,施用了什麼詐術?整個過程中有哪個人類陷於錯誤?這些都是問題。

因此雷丘律師認為,如果真的有人從巷道進出,然後偷偷停在收費停車格,應該是以民法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起訴才對。

所以拜託不要什麼事情都告刑事了,警察杯杯很辛苦,檢察官杯杯也快要過勞跑光了。

PS.

真的要告刑事,反而是刑法第339-1條的「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有討論空間,可是這又涉及到實務上對於「不正方法」的各說歧見,因為只有三分鐘,這邊就不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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