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響了,小明的爸爸接起來。
老師:「小明爸爸您好,我是打電話來家庭訪談:有關小明在學校談戀愛的事情。」
小明爸爸:「喔!老師啊!這件事情吼,現在孩子也大了,只要不影響課業,原則上我們家是不反對啦!」
老師:「謝謝爸爸!我們會好好交往的!」
小明爸爸:「?????」
#各位小明的粉絲這個安排如何呢
#說好要寫師生戀的法律關係,寫下去才發現這個題目好大啊!
#首先就有發生未違反意願的性行為的情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已滿16歲而且沒有對價關係的合意性交,基本上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如果未滿16歲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滿16歲,不管有沒有對價關係,都依刑法227條處罰
#對於對價關係,不只是錢,禮物什麼的都應該算,甚至依照情節有機會適用更嚴重的權勢性交罪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除了考慮性交的問題,如果還誘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另有和誘罪的問題
#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說完了,來說民法,民法上這些都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系學到爛的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父母可以依照民法第1086條第1項或依第195條第1項、第3項代理未成年人或自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086條第1項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最後是公法上的問題,不管有沒有發生性行為都適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8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中第7條的「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和第8條的「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甚至「強制或暴力手段」都和師生戀有關
#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師生戀,經陳報學校,學校會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除依上面的民刑事規定依法處理外,另移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議處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另外得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做出議決一年至四年的管制期間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第1項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最後是,即使經調查沒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教育部的態度也是不鼓勵師生戀的~
傳送門: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8659
#有那麼多的規定,如果小明的老師真的和小明兩情相悅,可能還是等到小明成年並且師生關係解除會比較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