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一、不法所有的意圖。二、施用詐術。三、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四、因為此錯誤而交付財物。

#互送禮物卻沒送為什麼不構成詐欺?

姑且不論他當初是否是為了騙取小花的禮物才說謊互送(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還是事後阮囊羞澀或是移情別戀才不送這個根本性的問題,就算小明真的是要框小花才說謊,小花會送小明生日禮物的原因,真的只是因為小明說過要送她嗎?還是因為愛小明、要討好小明,就算小明有不送她的風險,她也會送小明呢?這個就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了。大部分情況,如果小花是因為自己愛小明而做出的決定,是沒法告小明詐欺罪的。

#也許有人會說,小花刑事告不成,那就告小明民事的債務不履行好啦!

#很多人忽略了,要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必須這是一個「債」才行。到底這是不是一個「契約之債」呢?

#我們可以先來釐清,互送禮物是贈與契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或是好意施惠行為

比如小明所謂「禮物」是帶小花吃大餐或是一起上山泡溫泉,這根本就不是契約而是好意施惠行為,當然就沒有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民法第 408 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比如小明說要送小花鑽石,這是一個贈與契約。贈與物在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不附理由撤銷的,所以小明是可以反悔的!(要撤銷只要用口頭通知小花:「我不送了!」就可以了)一旦撤銷,也沒有債務不履行問題。

#民法第 412 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是附負擔的贈與(約好了小明送小花鑽石,小花才送小明汽車),然後等小花送了小明汽車,但是卻一直沒等到小明的鑽石的時候,才能要求小明履行(但是也不能要求小明送價值超過汽車的鑽石),或是汽車已經移轉,小花也可以撤銷,把汽車要回來。

#民法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最後是互易契約,雷丘律師認為互送禮物被解釋為互易契約可能性很低。

姑且不論小花或小明收到對方收到禮物之前不知道裡面裝什麼東西的情況(標的物不確定,必要之點未合致),就算事前已經講好是什麼東西,依一般社會通念,送情人禮物是表達好意或是討對方歡心,會有情侶間在送禮的當下,把對方的禮物當成是自己禮物的對待給付嗎?而且兩個人對這一點還合意?

#要知道只要其中一個人不這麼認為,就是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就不成立囉!


相關服務項目

諮詢服務